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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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下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总则(试行)
http://www.yfzs.gov.cn/ 2007-10-24 10:30:56 白下区依法治区办


    为具体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江苏的精神,倡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现状,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以及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写。
    本标准由南京市白下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南京市委党校科社部提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内容、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行业、社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适用于企业的自测自评。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企业
    任何以赢利为目的而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组织。
2.2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为它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能源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还应该承担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2.3 客户
    包括消费者、供应商、分销商等一切与该企业有产供销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4 童工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符合《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2.5 未成年工
    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6 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3  基本要求

3.1 坚持法制性,确保合法、合规、合理。企业应遵守劳动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标准的制定条条有法律依据,或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以不违背相关法规作为合格标准的底线。
3.2 坚持针对性,突出解决重点、难点。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考核的重点放在劳工、环保,特别是职工为重中之重。
3.3 坚持创新性,努力体现地方特色。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有中国特色,注重本地实际,借鉴国际目前流行的SA8000标准中关于劳工方面的内容,将地方标准按经济关系类、社会关系类、自然关系类、伦理关系类等四大类进行评价。
3.4 坚持配套性。将政府和行业协会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考评工作标准一并列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4  评价内容

4.1  经济关系类责任
4.1.1 增加供给
    企业坚持科学发展,年销售额、增加值正常有所增长,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财富和服务。
4.1.2 依法纳税
    企业严格执行税法,不偷税漏税。
4.1.2 扩大就业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按照企业实际需求自主用人,对促进就业,扩大就业持积极态度。有条件的企业在政策性安置、残疾人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尽可能多作贡献。不随意裁减职工。

4.2  社会关系类责任
4.2.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4.2.1.1 充分尊重职工基本人权。
    企业保障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在聘用、解聘、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不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信仰、性别、性取向等不同,而对职工存有歧视行为,能注意保护农民工、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容许性骚扰行为;企业严格控制惩戒性措施,不从事或支持对职工施加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企业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利,禁止雇佣童工或支持雇佣童工的行为;企业尊重职工的自由权,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不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或将职工身份证等证件存放或扣押于企业;企业尊重职工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组织权利,保证工会和职工代表不受歧视。
4.2.1.2关心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企业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其生产、经营、实验场所及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切实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积极防治职业病和职业中毒。
4.2.1.3 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收入。
    职工工资能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消费水平的变化而提高,至少达到本省、市法定的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以现金或非现金支付的福利);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不拖欠职工工资,不采用虚假的学徒计划或试用期计划而不支付工资,以扣减工资的方法处罚职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2.1.4努力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企业依法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福利,如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包括年假和产假),特别是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达100%。
4.2.1.5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
    企业重视职工的发展,有义务采用多种形式,抓好职工培训,普通员工教育培训直接支出占员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国家规定。
4.2.1.6 依法保障职工休息权,避免职工劳动强度过高。
    遵守劳动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非全日制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主动与工会及职工协商,一般加班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加班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所有加班坚持自愿原则;加班加点按法定标准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4.2.1.7 坚持集体协商制度,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
    企业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工会或其他形式参与企业的管理;公司制企业实行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4.2.2 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共赢关系。
4.2.2.1依法维护客户的权益。
    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向客户提供质量可靠,具有安全保障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各类客户的人身和财产的权益。不逃废金融债务,未发生无正当理由而拖欠或克扣供应商以及其他债权人款项等现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被消费者投诉的次数不断减少。
4.2.2.2 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
    企业不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以假冲真,不以次充好,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和坑蒙拐骗行为,积极履行承诺,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4.3  自然关系类责任
4.3.1加强企业的环保工作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健全有效,环境保护法规得到全面落实,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4.3.2 切实防止和治理污染。
    企业对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有严格的防范措施,已有污染的企业能切实加强对空气、土壤、水污染的治理,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污染、光污染、噪音污染的治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等制度,污染物削减率、温室气体类排放物削减量均达到环保要求。
4.3.3 积极选择清洁生产。
    企业严格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最大限度地使用清洁能源,非清洁能源消耗费用占总销售额的比重减少,新成立的企业尽量选择清洁生产和环境无害化技术和工艺,老企业努力改进设计,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积极加入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企业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和生态影响最小化。
4.3.4 努力节约能源。
    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实现节能降耗目标,单位产品或单项服务的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耗下降率在控制指标之内,争创节能型企业,并努力提高创新能力,增加新产品的科技含量,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品结构,不搞掠夺式经营、破坏性开发。

4.4  伦理关系类责任
4.4.1自觉执行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捐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捐助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捐助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4.4.2 志愿参与社区服务。

5  评价方法
5.1  自我评价
    企业宜建立自我评价体系,组织内部开展自评,并向社会作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和不定期的信息披露。

5.2  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可包括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职工代表等进行民意调查
——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考评
——广播、电视、有关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组织的公共舆论评价

5.3  测评
    可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测评,亦可结合本行业本企业实际,根据本标准要求制定测评细则进行测评。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合资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7]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8]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30]《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31]《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3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3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34]姜万军、杨东宁、周长辉著•《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初探》•《统计研究 》2006年07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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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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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协会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评价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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